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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新规征求意见

http://www.800hr.com 2020年12月01日 09:56 作者:窦延文 来源:深圳特区报

  11月30日,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规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标准,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异地购房提取条件等。其中,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适用整个公积金年度

  根据现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市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缴存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不存在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单位和职工往往对这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及适用期间存在争议。为更好明确这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标准,此次新规拟对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进行统一,明确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时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不得在该公积金年度内根据工资变化进行调整。

  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近年来,部分缴存职工通过伪造异地购房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新规拟对异地购房提取范围予以规范,深圳缴存职工在广东省内或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方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购买其他范围住房的将暂停受理。

  市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家庭在规定范围外购房,但是在深圳无房产的,仍然可以通过各自助服务渠道全程在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的65%支付房租。

  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

  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不满足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月缴存额的40%,用于支付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拟明确职工需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调整。职工依旧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有房产的即可通过各个自助服务渠道在线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零余额账户集中封存满两年未使用将被销户

  部分离深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长期处于不再缴存和使用状态,新规拟规范对此类账户集中管理并封存两年,零余额账户集中封存满两年未使用将被销户。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对账户销户前,市公积金中心将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职工对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且公积金账户仍保持零余额、不使用状态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此外,违规提取公积金将限制使用自助服务渠道。对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公积金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进行渠道使用限制,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限制其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huangy@gjj.sz.gov.cn,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新规,以便更好的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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